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创造,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定期开展评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促进工作。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支持新区、开发区、自贸区、产业园区等经济区依照国家和省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第七条 本省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以及泛珠三角等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合作,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和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执法互助、监管互动。
    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状况白皮书,向社会公开本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状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激励机制,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知识产权代理、法律、运营、评估、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参与知识产权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支持会员参与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