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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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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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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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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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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