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主责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发布前报科技部、财政部进行制度一致性审查并备案。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地方、单位、企业等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布局的研发任务,可按有关程序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