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三十四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科学健康生活方式,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三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文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间习俗、民族节庆、农事节气、乡土手工艺、地方餐饮的研究阐释和活态利用,保护传承利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六条 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开展资源调查、名录管理、维护修缮、风貌保护等工作。
    涉农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利用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特色村庄,支持村民委员会发掘整理村庄发展沿革、风貌演变、历史名人、传统习俗、革命遗迹等,编写村史、村志,展示村庄特色文化。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有关规定,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村综合文化室,满足农民交流交往、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文体活动、娱乐休闲等需求。
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方式,因地制宜举办健康文明的节庆活动,打造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乡村文化服务品牌。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挖掘村庄特色文体资源,培养乡村文体能人和队伍,举办节日庆典、文艺演出、文体比赛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活动。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到农村教学帮带,开展惠民演出,创作优秀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