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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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 :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 ,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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