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20年 建标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联合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科技部为组长单位,农业农村部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建立领导机制,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园区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