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