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管网集团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新投产管道,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所属价区和运价率,同一管道分属不同价区的,分别执行相应价区运价率。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未纳入国家管网集团的应张线、山西沁水至河南博爱煤层气管道、内蒙古克什克腾旗至北京煤制气管道以及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周边管网,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1号)明确的价格水平执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定价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原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同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