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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认定条件 【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一)无劳!动能力;《 , ,  :  (二)无生活来!。源;    【。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    《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