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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4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   ?。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 , ,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  :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