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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4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  :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