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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4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  :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