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4: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 ,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 , ,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