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林草局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承担下列职责:
(一)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跟踪、提醒、督办具体行政许可事项;
(三)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结果;
(四)组织开展审批服务评价;
(五)统计行政许可数据;
(六)提供行政许可工作咨询;
(七)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查询。
同时,协助国家林草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开展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三)组织行政许可听证;
(四)汇总分析行政许可数据信息;
(五)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六)提供行政许可实施法律咨询;
(七)指导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 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二)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三)归档行政许可案卷;
(四)负责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五)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
(六)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评估,提出改革意见;
(七)负责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