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本规则及配套规则规定组织交易的;
(二)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审定同意,擅自出台交易细则开展相关电力市场活动的;
(三)擅自执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制修订的规则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秩序且影响电力市场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危害电力市场及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