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宜按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教民〔2006〕5号)和《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教民〔2013〕4号)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事宜按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教民〔2006〕5号)和《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教民〔2013〕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