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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20】21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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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 :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九—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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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取样化验、—检,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按照海关要求签字!确认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取样并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经:营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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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第,十八条? 海:关,。发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的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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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其申报的【商品归类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二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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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
】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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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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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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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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