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2021】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八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 第九?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 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取样化》验、检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按照海关要】求签字确认   !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取样并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经】营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第十:。八条 海关发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的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其申:报的:商品归?类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二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  !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 第:。二十五?条 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 —    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