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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5!2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署长 倪岳峰【 202》1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 第八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九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取样化验、》检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按:照海关要求签—字确认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取样并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经营!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 第:十六条? 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第十八条】 海关发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的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其【。。申报的商品归类【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 第十?九条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 第二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 》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对《外公布? ,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     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