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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2021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 第八?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 ,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  : ,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九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   ?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 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取样化!验、检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按照海关要求!签,字确认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取《。样并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经营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 第十六条 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第】十八条? 海关发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的—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其申报的商品归类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二》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 【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 第二十二条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 第二十五条 【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 【    《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