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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 第2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2021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八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 ,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  :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九《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 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取样化》验、:检,。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按照【海关要求签字—确认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取样并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经营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第十八条 海关!发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的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其申?报的:商品:归类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确定《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二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 ,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     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