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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 (二)—。经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 , :。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不《得将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或《者被检查对象的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被调: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
: , (?二)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从相关信息—系统中调取数据【要求:被检查对象对—疑,点数:据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
: (五)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
《
》(一)书《证;
》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
《 (四)电》子数据;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 (?七):。鉴定意见;》
《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 ?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 ,。 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在进】入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以:逐页签名或盖—章等方式确认—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及签名】、盖章或《者拒:绝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取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制作记录、声—音文:字记录同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利,用网络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网络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取《
,
?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记录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相关医疗文书、!。医疗证明等内容【。进行评审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可,依法采取封存措施的!决定予以封存;
! :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无法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加以证据《保,全采取封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封存措施的应】当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一条! 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封存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篡改和非法借!。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篡改【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封存决定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 (二?。)封存的资料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封《存;:
(四】)封:存期限已《经届满;《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封:存措施的情形
【。
: 解除封存应】当立即退还资料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区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协助调查【函被:请求:协助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相关《。协查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一)—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者罚款—数,额较大的;
! (二《)责令?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情形
】 ? 法制审核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同一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第》三,十八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
,。 ?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四)定性【是否准确;》。
:。 , :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六)程》序是否合法;
】 (七—)处理是《否适当;
【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十)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法制机构经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
, :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
(—四)超越执法权【限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 ,行政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应根据法制机构提!出的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十条 【法制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要求
《
行政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与法制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将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根据调!查情况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 :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
《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 : ,(四)依法》应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
》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 集体讨《论应当形成》。讨论记录集体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讨论记录经参加讨论!人员确认签字存入案!卷
:
第四十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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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 案件处理过程中!检测检验、》鉴定、听证》、公告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三日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调查
【
《 (:一)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或》者下落?不明长期无》法调查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 (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查的
【 对于终止调查的!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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