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 (二)经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 :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
《 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不:。得将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或者被检—查对象的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调!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二)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从相关信息系统】中调取数据要—求被检查对象对疑】点数据?。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五)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
《 (一)书证】;
— (二)物》证,;
》 , (三)视听资料;!
? , (四)电—子数据;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 :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
? 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在【进,入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以逐》页签名?或盖章等方式确认
!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及签名、!。盖章:或,者拒绝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取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制作记录《、声音?文字记录同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利用网络》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网络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取
》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记录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第二十五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相关】医疗文书、医疗证明!等内容进《。行评审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可依法》采取封存措施的【决,定予以封存;
!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无法!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加以证?据保全采取》封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封存措—施,的应当?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一条 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封存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篡改和非—法借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篡改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封存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二)封存】的,资料与违法行为无关!;
》 ,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封存;
】 (?四)封存《期限已经届满;【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封存措施的情形!
解除】封存:应当立即《。退还资料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区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协助调查【函被请?求协助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相关协查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
(—四)违?法行为性质;—
《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一》)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者罚款数额】。较大的;
【 , (二)责令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情形!
? 法制审核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同一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第!三十八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四)?定性是否准》确;:
《。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十)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法制—机构经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 (四)超越执法权!限,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 行政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应根据【法制机?构提出的《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
,第四十条《 法制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要求
【。 行政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与》法,制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将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根据调查情【况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 ?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四—),。依法应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
】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一)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 (二)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集体讨论应》当形成讨论记录【集体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讨论记录》经参:加讨:论人员?确认签字存入案【卷
第《四十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案:件处理过程中检测检!。验、鉴定、听证、】公告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三日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并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调查
— ? (一)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或者下落不明!长期无法调查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查—的
【对于终止调查的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