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 (二》)经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 : 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不得将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或?者被检?查对象?。的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调,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
? :(二)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
(三)从!相关信息系统—中调取?数据要求被检查对】。象对疑点数》据作出解释》和说明;
】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
? :(五)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 证据经查证属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在进—。入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以逐页签名—或盖章等《方式确认
— ,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及,。。。签名、盖章或者【拒绝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取】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制作记《录、声音《文字记录同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利用网络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网络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取
《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记录】。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
,第,二十:五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相关医疗文—书、:医疗证明等内容进】行评审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七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
? (二)可—依法采取封存—措,施,的决定予以封—存,;,
,
《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无法【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加以《证据保全采取封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封存措施的应【当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一条 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封存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篡:改和非法借》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篡改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封存决定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 (二)封存的资料!与违法行为无关【;
: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封存;》
(四】)封存期限》已经届满;
【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封存】措施的情形》
解除】封存应当立即退【还资料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区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协助调查函》被请求协助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相关协查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 ,。 (四)》违法:行,为性质;《
,
: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一)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者罚款数【额较大的;
】 (二)责【。令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情】形
【法制审核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同一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第三十八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 ?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 ?。(四)定性是—否准确;
!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
《。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十【)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法制机构经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
(四)超!越,执法权限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 ,。 ,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应根据法制机构!提出的?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十条 法制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要》。求
— 行政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与法》制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将,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根据调《查情况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 :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依法应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
【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一)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集【体讨论应当形成【讨论记录集体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讨论—记录经?参加讨论人员确认签!字,存入案卷
第四】十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案件处—理过程?中检测?检验、鉴定、听证】、公告?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
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三日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案件调?查
(一!)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或?者下落不明长期无法!调查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查的?
—对,于终止调查的—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