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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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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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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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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无法补给或者!补给非常缓慢—的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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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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