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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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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权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五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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