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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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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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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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权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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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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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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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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