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权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 ,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   ? ,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五《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