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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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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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权》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 ,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五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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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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