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组织迁建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监测【数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所有权人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 《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 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五!。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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