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受人场所的活动。
(二)移出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
(三)承运人,是指承担危险废物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四)接受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即危险货物的收货人。
(五)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只能由移出人或者接受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