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巡视检查、检测、报告、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或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四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各驻场单位未遵守手册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理规定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滥用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管理手册,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第一节的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未履行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职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人员、车辆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三百零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第四节的要求进行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要求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要求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章的要求采取措施防范动物侵入,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使机场运行安全受到影响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零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要求履行除冰雪管理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机场施工管理规定的,以及未按照本规定和机场施工管理规定落实施工管理工作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要求,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要求,航空油料供应单位未取得航空油料供应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擅自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百零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章的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义务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