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建标库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差不得大于15毫米。
    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应有积水。
第四十三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规划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当发现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五条 道面的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
第四十六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道面一侧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第四十七条 与道面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边缘3厘米。
第四十八条 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道面造成损害。
第四十九条 航空器被道面异物损伤后,航空器营运人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五十条 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30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植草应当选择不易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种类。
    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肩外15米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对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物体和障碍物。
    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应当为易折件,并满足易折性的有关要求。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30厘米深。
第五十二条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三条 除非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 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人员进入飞行区。
    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破损部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六条 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强制式排水设施应当保持适用状态;渗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通畅;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积水。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二)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三)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四)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五十八条 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着陆大于15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少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中间检查时间根据航空器起降时段、频度等情况确定。在航空器起降集中的时段前,应当安排一次中间检查。中间检查的区域应当至少包括跑道边灯以内的区域。
    对跑道实施检查时,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飞或着陆的方向相反。采用驾车方式检查时,除驾驶员外车辆上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人员,并且车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时。
    设有能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跑道上的外来物和道面损坏的监控设施的,中间检查的次数可适当减少。
    当跑道道面损坏加剧或者雨后遇连续高温天气时,应当适当增加中间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条 对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定期清扫。对跑道、滑行道的清扫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应当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清除外来物,对机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第六十一条 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区域进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车辆、人员需要通过正在对航空器开放使用的道面时,应当增加道面检查次数,确保不因外来物影响飞行安全,并应当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施工车辆、人员不影响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 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一次。
第六十三条 每季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当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四条 雨季来临前,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雨后应当对升降带和跑道端安全地区进行检查,对积水、冲沟应当予以标记,并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道面清洁情况。重点检查可能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的物体,如损坏道面的碎片、嵌缝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属或塑料物体、鸟类或其他动物尸体、其他外来物等;
    (二)道面损坏情况。包括破损的板块、掉边、掉角、拱起、错台等;
    (三)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灯具的损坏情况;
    (五)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六)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第六十六条 对铺筑面的每季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一)嵌缝料的失效情况;
    (二)道面损坏位置、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含潜在的疲劳损坏裂缝、龟裂、细微的裂缝或断裂,并最好在雨后检查);
    (三)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四)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五)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
第六十七条 土面区的每日检查应当包括:
    (一)草高情况;
    (二)标记牌和标志物的完好情况;
    (三)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物体、杂物、障碍物等;
    (四)土面区内各种灯、井基座与土面区的高差,土面区沉陷、冲沟、积水等情况;
    (五)航空器气流侵蚀情况;
    (六)允许存在的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是否有效。
第六十八条 当出现大风及其他不利气候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的巡视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时,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六十九条 从事飞行区维护、巡视检查的人员,应当熟知维护、巡视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条 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应当得到塔台管制员的许可。进入该区域时,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在塔台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
    巡视检查的车辆应当安装黄色旋转灯标,并在检查期间始终开启。检查人员应当穿反光背心或外套。
    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任何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
第七十一条 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七十二条 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当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100米(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应当处于运行状态。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立即撤离至管制员指定的位置,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撤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
    再次进入跑道之前应当再次申请并获得塔台管制员的许可。
第七十三条 当塔台管制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按照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执行。当检查人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撤离跑道。
第七十四条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航空器零件、轮胎碎片、灯具碎片和动物尸体等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和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并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停止该跑道的使用,并立即报告机场值班领导或相关部门,由相关人员按程序关闭跑道(或部分关闭跑道)和发布航行通告:
    (一)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局部,并出现错台或局部松动的;
    (二)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厘米的掉块的;
    (三)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厘米,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
第七十六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报塔台管制员、机场值班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视情及时修补:
    (一)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及局部,但不出现错台,板块不松动的;
    (二)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小于7厘米且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
第七十七条 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报告飞行区场地情况,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第七十九条 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151至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两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91至15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31至9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三个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16至3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15次以下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八十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维护规划值。以连续100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在表面摩擦系数低于维护规划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表面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的摩阻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
第八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二)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三)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第八十二条 跑道日航空器着陆15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第八十三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时除胶。在雨天应当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口头评价。检查结束后,将结果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十四条 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0.30,应当关闭跑道。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当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时间间隔,并及时对跑道进行除冰雪作业,保证跑道摩擦系数不低于0.30。
第八十五条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
    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以保存。
第八十六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