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年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