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一条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    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  : ,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 第:十五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    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 , ,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