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互》。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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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 : 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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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 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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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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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 :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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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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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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