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互认规则 ! , 第十一条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     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    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  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 ,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