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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互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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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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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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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 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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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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