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互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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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 ,。。。 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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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 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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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
?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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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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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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