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互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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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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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 ?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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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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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第十五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 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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