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系统各级水质监测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直属有关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监测中心和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质监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和专业技能,对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等指标进行检测和分析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水质监测过程中为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质量要求所实施的活动和措施,主要包括制度、场所、人员、仪器设备、样品、方法、数据资料和质量控制等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工作,是指贯穿于水质监测工作全过程的安全活动和措施,主要包括人员安全、实验室安全、野外作业安全和数据资料安全等管理内容。
第四条 水利系统各级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开展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方法,严控质量、确保安全,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水质监测机构,还应当遵守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第六条 水利部指导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部直属有关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水质监测机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加强水质监测场所、设施设备、人才队伍等能力建设,落实工作经费等有关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