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测预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综合分析监测信息,科学研判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
第二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应当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并注明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警报。长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30天以上发布;中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10天至30天发布;短期预报应当在距防治适期5天至10天发布。农作物病虫害一旦出现突发、暴发势头,立即发布警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依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植保机构重点发布全国一类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预报和警报。省级植保机构重点发布本行政区域一类、二类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预报和警报。县级和地市级植保机构发布本行政区域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和警报。
第二十三条 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可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载农作物病虫害预报的,应当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预报的内容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