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