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2022年 建标库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