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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十五条 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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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拼写《
? 按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和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等规范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充分—发挥国家地名信息】。。库,在服:。务群众生活、社会治!理、科学研》。究、国防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服【务,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方:。便公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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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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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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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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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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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二条 —标准地名出》版物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由负责《。行政区划具体管理】工作的部门汇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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