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年 建标库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 中央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中央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中央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中央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