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建标库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相关定义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事故按《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定义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征候按《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中的运输航空严重征候;一般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中的运输航空一般征候、通用航空征候和运输航空地面征候。

    (三)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征候的事件。

    (四)本规定所称局方是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以及监管局。

    (五)本规定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与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飞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和油料等单位。

    (六)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能提供事件直接信息的航空器运营人(含分、子公司)和航空运行保障单位。

    (七)本规定所称所属地是指民航企事业单位注册所在地,注册所在地与主运行基地所在地不一致的,是指主运行基地所在地。

    (八)本规定所称航空器运行阶段、机场活动区、受损定义参见《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标准。

    (九)本规定中所称“日”均指“日历日”。

第四十三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修正案颁布后,民航局将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组织。

第四十四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航空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