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局及其垂直管理局对中储粮集团公司和承储企业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管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加强对承储企业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全程管控,并与承储企业一同接受和配合国家局及其垂直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家局建立中央储备棉承储企业信用记录,将违规失信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代储企业失信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在今后选择代储企业时,不再选择该企业承担中央储备棉代储业务。

    中储粮集团公司应当将承储企业失信情况及时报国家局。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承储企业及其保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中央储备棉在库管理履行责任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储存事故或造成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损失,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