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