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技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