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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     !(,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  ?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之外其?他单位的法律文件】、印章的; 【   ?。 (三)伪造、【变造签名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伪造、变造的公【。文、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仍然使—用的:; :     (五【)其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     》(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   (《二)教唆、》帮助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 ,  (三)其—他,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 ,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 : ,    (二)向】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贿赂》或者利益输送—或者违反规》定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相关》信,息、请托转递涉案材!料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的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后》拖延或者拒绝纠正】其聘用行《为的; 《    《 (四)代理不同的!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的:申请时在先商标已】经无效的除外; !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商标属于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仍帮:助恶意?注册人办理转让的;!     (【六)假冒国》家机关官方网站、】邮箱、电话等或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或者—向,委托:。人提供商标业务【相关材料或者收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滥—用商标权仍接受委托!或者指使商标权利人!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编造的虚《假商标材料》仍帮助委托人提交或!者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制作:、提交?虚假商标申请等【材料:的;     】(九:)虚:。构事实向主管部【门举报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    》 ,(十)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 —     (一)】曾经代理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异议、—无,效,宣告以及复审事【宜委托人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仍代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再次提交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     【(二)?曾,经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知悉委托人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委托《的;   —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   (四)其他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 【     (一)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虚构事实!诱骗委?托人委托其办理商】标事:宜的;    】 ,(,二,。)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的;   — , (:三)伪造或者变造】荣誉、资《质资格欺骗、误导】公,众的; 《     (四)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标信息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    (五)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通过非正常方式加】速办:理商:标事宜或者提—高办:理,商标:事宜成功率》误,导委托人的;  !。  : (六?)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  (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 :。    (一)在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案件或者!复审、诉讼程—序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  (二)曾代【理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又代理其他人对】同一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申请《的,;  《   (三)其他】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利用其客》户,资源、平台数据【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在商标【代理服务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 —     》(二)通过》。编造用?户评价、伪造—业务量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委托人的; 】   ? (三)通过电子侵!。入,。、擅自外挂插件等方!式影响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等《正常运行的;—     (四)!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   《。  (五)》其他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商标代理行为【 ,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情况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通报或者发》现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作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六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并予公告】 :   ? 因商标《代理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属于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 ,。    商标代【理机构?被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在停止受理业务期!间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妥善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合伙人不得在】商标代理机》构新任负责人、股东!、,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并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恢复!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业务并》。予公告 第三十六!。条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并【。记,入,。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述【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依照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和其他商标事】宜收受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商标应当【依据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对商》标代理机构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与商标代理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