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分标委会和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职责、组建、运行、换届、调整、注销和监督管理等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分标委会和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职责、组建、运行、换届、调整、注销和监督管理等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