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且有能力协助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质量,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一)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领先的技术资源,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产业技术升级,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二)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提升;

    (三)具备相关产业投资背景,且自愿设定二十四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其他长期投资者。

    境外战略投资者应当同时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核心员工,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其申请、审核、注册、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0月30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