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第三十五条 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培育行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公平、守信的信用环境。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融合线上线下,积极提供高品质、便民化金融服务。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融入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优化网点布局,尊重老年人使用习惯,保留和改进人工服务,不断丰富适老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残障人士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加快线上渠道无障碍建设,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应当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更好满足残障人士日常金融服务需求。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信息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

第四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

    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二)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三)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