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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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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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号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3【月2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航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民航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民《航计量器具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使—。用、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民航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根据民航》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依【据,职责对民航》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中国民《航局:可,以委托民航计量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民航领域有【关计量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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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民航计量器具包!括通用计《量器具和民航专用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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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溯源保证量值】准确可靠通用—计量:器具: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民航专用计】量器具应当溯—源至民?航专用计量标准;】进口民航专用计【。量器具国内无—法溯源的可以采用】国际:比对的?方式进行溯源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
【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的受委》托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民航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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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立和使!用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 ,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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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实行强制检定】
: 民航其【他专用计量标—准由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九条 —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应当具备《准确性和溯源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数据、【结果以及其他—必要信息《的追溯机制对测量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报告副本应当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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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应当通过【下列形式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 ,。 (一)—被授权?成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被授》权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获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
【
《 开展民航》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二:条 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计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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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民航专用—计量:。器具:或者专用参数—;
(】三)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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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已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一《般不再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民航专】用计量器具可以【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
】 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由中国民航局!。组织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 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者》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较《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局依据职《责,对民:航计量?器具: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建立和使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民》航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开,展,计,量检定?活动;
》 (二)【违反本?规定对民航计量器具!、民航专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溯—源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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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航专用计量器具是指!为,满足民?航特殊需《要在民?。航行业范围》内使用的计》量器具
— (二)民【航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民航领域》计量:检,定工作的法人组织】
(三)!。民航计量技术—支持单位是指受【中国民航《。。局委托开展民航【计量技?术实施的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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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航行政《机关包括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1996年10【。月1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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