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支撑生态环境工作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生态环境统计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三条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生态环境部在国家统计局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生态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生态环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生态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和人员;

    (四)按时完成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六)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七)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任务;

    (八)建立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