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完善案件应对机制,加大处理力度,推动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重大案件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

    (三)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处理案件,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