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已建成运行的水闸应按规定进行水闸注册登记,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全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登记信息,水闸主管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登记事项。

第四十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水闸管理单位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对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第四十八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闸门、启闭机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当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九条 水闸规模、标准、结构和控制运用指标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进行改(扩)建论证及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五十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职业健康。

第五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遭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水闸交通桥兼作公路的,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与交通部门明确交通桥及其相关设施的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按设计确定的荷载标准和有关要求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严格落实限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水闸上下游一定距离内禁止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