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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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
】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 : 科?技,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
第十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
】 ? (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 (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 ?(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
!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
《
》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节 立案】。
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
】
第二?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 经核?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对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 , , 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
(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
】(,。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 : , ,。。(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
【。。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载明?时间
《第二十六条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 :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十:七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 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
?
》(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 ,(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
第!三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
:
,。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 ,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 (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处罚意见事先告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 ,。 (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
: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 :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第七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
?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
— (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 ?。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
《 (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 , 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
!第四十四条 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十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
【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 : (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
? : (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
》 (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 (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
(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节 【法制审核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 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
《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