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
?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
科技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
!(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
(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 (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
!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
》 :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
,第二节 立案
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 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 经核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对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 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 :(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 :(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
【。 (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 :(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
《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载《明,时间
《第二十六条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
: ,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
第二十七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 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
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
【 (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 ,。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 :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
? (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节 查封扣押
!
,。。。第三十一《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
?
,第,三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
《。
,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 (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
《
第五节《 处罚意见事先【告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
(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七节 听证
!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
》 (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 , 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
—
第四十四条 【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
,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十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
,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
《 :(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 : :(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
? , , ,(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
: ?(,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节 法制审!。核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 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 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
第四十九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四)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
,
: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