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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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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
—。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 :科技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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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
《 ? (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 , (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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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
【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
! 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节? 立案
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
, 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
: 经核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对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 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 (》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
】 (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 (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
【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载明时间
!第,二十:六条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
【
第二十七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
》 (《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
【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
, ?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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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
第三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
?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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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
(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
(—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 《(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处【罚意见事先》告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 ?(,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 ?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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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七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
《
, 《(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
,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
—第四:。十四条 《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
— 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
第四十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 (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
】 (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 (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
! (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
(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节— 法制审核》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 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
第:五十条 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四)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办理期限—
》 ,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案《件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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