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能力验证结果处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并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中加大对其抽查概率。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予以公布;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和验证材料,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能力验证承担机构违反公正性要求,能力验证活动弄虚作假,泄露有关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参加机构商业秘密等有关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且三年内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相关能力验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论证、专家评议、监督检查、抽查档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

    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其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部门,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和数据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采信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结果。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能力验证提供机构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