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