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届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应当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 地方可以通过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具体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