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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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
【 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 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
第七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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