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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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在地宗教【团体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
!。 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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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
】 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
?。
第七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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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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