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进行标识。
申请人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提交标签样稿及声称的说明材料;同时提交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与标签内容一致。
标签、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第三十四条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第三十五条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来源国或者具体来源地。
第三十六条 标签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第三十七条 标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七)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八)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