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拥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二)拥有自备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四)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其他发电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五)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豁免条件的电力工程除外。

    (六)独立新型储能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