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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 《    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村庄规划中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市老年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 !  《   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以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以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 ?    符合规划、!环保要求的闲置公益!性用地可《以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项目同步或者先【。行规划核实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项目可以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   ? 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 第十四条 在供!应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和所有!权归属等内容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权属归—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 第十六条 —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就:近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 支持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符合有》关规定的非住—。宅房产?用于养老《。。服务 —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整合或者!改造:。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和其他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第十九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根据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  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面积相当—且符合?养老服?务条件的《过,渡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