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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     !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在!。村庄规划中》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 《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市】老年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 —  :  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以?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以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     符合规】划、环?保,要求的闲置公益【性用地可以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与】住宅项目同》。步或:者先行?规划核实《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项目可以【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     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在供应】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和所】有权归属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权属归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就近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 支持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符合!有,关规定的《非住宅房产用于【养老服务 》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整合或者改—造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和其他》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第十九》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根据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   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面积相】当且符?合养老服务条件的过!渡用房 》